[公告]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高委办发〔2017〕119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区级党政机关、区属国有企业。
2.区级人民团体。
3.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二、申报时间
1.区级党政机关:2018年01月02日至2018年01月05日。
2.区属国有企业:2018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12日。
3.区级人民团体:2018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12日。
4.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2018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12日。
三、申报要求
1.各单位在申报时间内按程序向高港区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后,向泰州市司法局递交相关材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材料目录、表格可以在泰州市司法局网站公示公告栏(http://www.tzsfxz.gov.cn/)查询、下载,相关问题可向高港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咨询。
联系人:谢加康;联系电话:0523-86966506。
附件:1.公职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2.公司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公职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1.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文件(向泰州市司法局正式行文)。
2.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单位盖章确认),主要内容:
(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负责人的确认;
(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及岗位;
(3)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
(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3.单位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2)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3)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规定;
(4)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5)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
(6)公职律师岗位年度履职考核制度;
(7)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4.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编在岗公务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
(3)申请人品行良好,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5.单位“三定”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6.《江苏省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7.《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12.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13.个人近期蓝底证件照二张。
14.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15.其它事项:
(1)申请人在江苏境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申请;
(2)申请人原为省外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申请。
16.党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遴选审核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17.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纪行为被予以惩戒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附件2
公司律师申报材料目录
1.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证明。
2.企业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书。
3.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公司盖章确认),主要包括:
(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
(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
(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设置;
(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工作机制;
(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4.企业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
(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
(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规定;
(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
(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
(6)公司律师岗位年度履职考核制度;
(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5.企业盖章确认的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负责人、及经遴选拟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
6.企业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本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
(2)申请人品行良好;
(3)本公司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情况;
(4)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江苏省公司律师机构登记表》。
8.《江苏省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
9.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申请人担任所在公司法律顾问的任职文件。
14.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个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15.二寸近期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二张。
16.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17.其它事项:
(1)申请人在江苏境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申请;
(2)申请人原为省外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调取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申请;
(3)申请人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及原执业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期间遵守执业纪律情况证明;
(4)申请人曾为公职人员(含事业单位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或退休文件,以及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到行政、党纪处分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5)申请人曾为军人的,应提供退伍证(或转业证、退休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退休后关系转入地方的证明,原服役部门团级以上(含团级)政治部门出具的申请未受到军纪、党纪处分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18.国有企业依据《律师法》,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遴选审核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19.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纪行为被予以惩戒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