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开展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高港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工作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年度检查时间和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见附件1),并上传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执业资格许可证书等相关附件的扫描件(将每个附件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扫描件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网上登录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2016年元月1日之前成立的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2016年元月1日之后成立的初始密码默认为1(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为顺应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民政部今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做了较大变动,我省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正在抓紧升级。各参检单位可根据《通知》提供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要求先行开展相关线下准备,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再在网上填报年检信息,具体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按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登记证书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和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反面均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应先行换证(换证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民政窗口,联系电话:0523-86962110)。上述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作出年检结论后报送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民政窗口。年度工作报告书从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区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
四、年度检查要求
(一)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各一式两份),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于8月31日前到高港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直接年检,其他要求不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全面推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财务管理情况应在每年年检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加强财务监管。
(三)2017年之前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因“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年检年报模块新上线,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均需从网上申报,自今年起不再享受免检。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法对民办非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抽查情况作为抽查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六、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用记录。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为规范审计报告样式,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附件2)出具。
联系人:张兆祥、陆及义
联系电话:0523-86962110
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