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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州市高港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收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30 作者: 编委办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泰高审改办〔2016〕3号


关于公布泰州市高港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收费清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省物价局、财政局、审改办《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2015〕328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泰价服〔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审改办、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办联合梳理,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了《泰州市高港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单》保留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43项,各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机关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收费目录包括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所有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之外不得再有其他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二、《清单》明确由审批机关根据需要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清单》明确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各类材料,相关审批机关应提供示范文本及技术要求,供申请人参考。

三、《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机关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向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审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收费的透明度。

四、区物价局、财政局、审改办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联合定期巡查。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中介机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附件:泰州市高港区区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收费清单.doc


泰州市高港区审改办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 局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5日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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