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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出台《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1 作者: 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高港正式出台《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将问责关口前移,进一步提升问责的效用。据悉,这在全省尚属首家。


2017年12月18日,高港专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就区委、区政府近期出台的《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和说明。


与以往安全生产事后问责不同的是,此次,高港制定的第一个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属事前问责。办法规定,只要出现安全生产应予问责的情形,即使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必须启动问责程序,实施问责。是除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将弥补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


实行严格的事前问责,教育在前、警醒在前,才能真正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据介绍,问责办法规定,对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问责。对于基层安监机构,未按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也会被问责。


据了解,《办法》共11条。第1-3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第4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职行为有举报权。第5-6条分别明确了进行“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问责方式包括五种,即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和通报批评。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毫无疑问,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但是同时强调,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出台这样的政策就是给相关责任人员套上了“紧箍咒”,通过他们的履职尽责来督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实行压力传递。


近年来,高港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监管执法,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连续12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连续2年荣获全市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一等奖、第一名。此次,在全省首家出台《办法》将问责关口前移,还将有利于推动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的良好局面。[来源:泰州新闻网(通讯员 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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