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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本月起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新政

发布时间: 2018-07-06 作者: 住建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月起,高港租房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凡在高港行政区域内出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高港区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转租人按同样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泰州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共有房屋的出租,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已抵押房屋的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房屋的转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高港区住建部门将在接到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填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登记备案,并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住建局已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平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都将录入租赁备案登记平台。同时,鼓励通过中介机构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在中介机构签订网上租赁合同,并同步进行网上备案。

办理地址:高港区口岸街道为民路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电话:869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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