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的出台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江苏省水利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苏水规〔20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2日起正式施行。?xml:namespace>
《办法》出台的背景:代建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域中建管模式的一个创新,早在2004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提出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要求。2006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我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范围、代建内容、工作职责、代建单位选择方法和奖惩办法等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的要求。
实行代建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既让政府从具体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中解脱出来,也使建设管理单位更加专业化、技术化,发挥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可转变政府的职能。
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项目:《办法》第二条规定:代建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简单来说,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宜在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中选取:一是投资规模满足《办法》规定的;二是非中央投资为主的(中央投资为主需从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尚未出台);三是建设资金有保障的;四是实施外部环境较好的。
代建制的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考虑前期工作的特点,单独实施前期工作代建难度较大,《办法》暂先明确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选择全过程代建模式。如果条件具备,也可实行全过程代建,但代建单位必须在前期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十一条明确了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单位主要任务是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可以全部或部分承担现行项目法人的职责,具体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委托代建的项目,应承担项目管理单位职责;未成立项目法人的,可不再成立项目法人。
哪些单位可作为代建单位:《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代建单位必须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等,这里规模相适应指的是代建单位的现有资质能承担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或施工任务之一的即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承揽代建业务,但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