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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5-08-24 作者: 水利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129日通过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3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

  《条例》明确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水土保持的相关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是科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梯田集中分布区;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于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发生各地划分上述区域时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过大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况,《条例》采取列举方式,明确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梯田集中分布区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塌、滑坡危险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标准,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范了取土、挖砂、采石的行为,对经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实例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三是加强水土保持预防措施。

  《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细化明确了应当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对于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明确规定水体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为环境影响报告批准的前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是不同类型区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

  山区、丘陵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田间工程与保护性耕作相结合等措施。

  平原沙土区:以村镇河道或者村为单元,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

  城市市区: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

  五是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体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大中型水库的水费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库区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流域上下游等区域间既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不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