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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再次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

发布时间: 2017-07-03 作者: 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日前,高港区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泰高政办发〔2017〕76号),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区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按省政府26号令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按省政府93号令实施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71元。

    此次待遇调整将有1.55万名被征地农民受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财政和各镇街安排配套资金,及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信息,集中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于7月底调整到位,让失地农民更好地享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