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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 2017-07-04 作者: 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日前,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高港区对2017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作相应调整: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高港区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800元,上限调整为18171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6720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3964.8元(含大病救助),全年共计10684.8元。

   从7月3日起,高港区按照最新缴费基数启动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续缴费一年的,可凭往年缴费发票于2017年9月30日前直接到高港区内任一家邮储银行缴费,期间有需要住院的应及时缴费;续缴费不满一年、中断缴费、距离退休不足一年、女性50至55周岁人员,到所在镇街人社中心或区人社局二楼征缴中心重新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用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将视同首次参保,执行6个月医保待遇封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