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7年工伤保险定期调整方案的批复》精神,高港区对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增长6%,增长不低于138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企业职 工月平均工资(5089元)的50%、40%、30%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长6%,增长不低于54元。
二、本次调整涉及工伤职工16人、供养亲属62人,最高增长金额271元,最低增长金额54元。
三、本次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将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