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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发布时间: 2017-10-16 作者: 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7年工伤保险定期调整方案的批复》精神,高港区对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增长6%,增长不低于138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企业职 工月平均工资(5089元)的50%、40%、30%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长6%,增长不低于54元。

    二、本次调整涉及工伤职工16人、供养亲属62人,最高增长金额271元,最低增长金额54元。

    三、本次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将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