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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2 作者: 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70号)等文件以及2020年全面小康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求,经区政府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继续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我区无城市三无人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7035元提高到7680元,农村五保对象医药费统筹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年1000元。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全区无集中供养的孤儿,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

四、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要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核、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等规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行业评估、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提高从人社、房管、公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工商、金融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增强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