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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优待安置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6-21 作者: 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高港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测算(2015年度标准为14106元)。

进藏兵优待金是普通义务兵优待金的3倍,进疆兵是普通义务兵的2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伍的,其义务兵优待金增发60%,在校生入伍的增发50%;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入伍的,其义务兵优待金增发50%,在校生入伍的增发40%。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立二等功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60%,立一等功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8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优待金的10%。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2016年发放标准为每人38019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10%。

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万元。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8000元、5000元、1000元。

五到八级残疾军人分别增发6000元、5000元、4500元和4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为期3-6个月或2年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每月350元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