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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我区出台“创新十条”新政让企业增强获得感

发布时间: 2017-06-15 作者: 科知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我区集成落实现有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简称“创新十条”),从推进新经济形态发展、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推进创新创业离岸孵化、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十个方面最大限度保护和释放本区企业创新活力,凸显了高港特色。

此次出台的“创新十条”条条都是“干货”,因为资金投入力度及受惠面均为高港史上力度最大。据介绍,“创新十条”全面梳理了制约高港科技创新的问题症结,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硬投入”,各项政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突破性。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加快新经济形态发展。推动“互联网+”行动与工业、商业、金融服务等产业的全面融合,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引擎。对年服务达一定规模的运营服务商和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成功运营的“高港地方特色产品馆”给予扶持。对高港籍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关于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从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出发,针对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提供精准扶持,不断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一是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奖励,同时设立500万元创新券配套支持市级科技创新券项目。二是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从提升我区企业源头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出发,布局搭建创新资源集聚渠道,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进科技成果的落地见效。三是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奖励扶持获得省级以上的各类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课题组与专利权人。

3.关于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从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出发,推进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实现特色化、错位化发展。一是对获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推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有效承载创新创业成果。二是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调整对创新创业载体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培育壮大创客群体。专门设立500万元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扶持我区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含离岸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内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在孵创业项目。三是加快创新创业离岸孵化建设,对离岸孵化基地,以及成功引进和落户投产项目的离岸孵化基地和投资主体分别给予奖励。

4.关于完善人才支撑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加强科技创新要素投入,完善科技人才支撑体制,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一是积极招培“港城英才”和“港城工匠”。对来高港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新引进的各类人才,给予各类扶持。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5.关于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明确在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一定规模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建立覆盖天使投资、VC投资、PE投资、产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基金投资体系。对在我区新办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成立当年在本地区投资达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