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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窗口“三举措”积极贯彻落实新《会计法》

发布时间: 2018-01-16 作者: 财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关于停止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8〕4号)精神,高港区财政局积极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扎实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工作。一是认真学习科学履职。窗口人员认真学习新《会计法》,对相关条款修改前后进行对照解读;按照新《会计法》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对相关单位聘用具备专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做好相关引导。二是多管齐下重点宣传。通过QQ群、口头告知、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多渠道向办事群众宣传解读新《会计法》的最新要求。新规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三是跟进衔接落实到位。从2018年1月1日起,窗口人员严格按照新《会计法》施行规定,不再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及补换发、调转和变更等工作;秉持服务之心,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职称报名、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