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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6-28 作者: 财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泰高政办发[2017]76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全区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按省政府26号令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按省政府93号令实施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71元,今后随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经测算,此项政策落实后,预计全年增加支出1470万元,让被征地农民更高水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